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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9-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加强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与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和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捐赠性资金采购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是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方式、采购履约、验收与备案、质疑与投诉、档案管理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信息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以及市红十字会官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机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实行“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四个层次的管理。其组织架构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归口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党组会是政府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复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政策,以及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二)审议批复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机构设置。
(三)审议批复本单位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万元及其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四)审议批复本单位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
(五)审议批复本单位内部其他重大政府采购事项。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综合科是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和对外协调沟通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三)建立与业务科室、纪检监察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四)负责汇总审核业务科室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和项目需求,协助业务科室办理政府采购的报批程序。
(五)负责供应商库的建立管理。
(六)负责审核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
(七)协助业务科室组织实施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
(八)协助业务科室组织政府采购需求评审和参与采购验收工作。
(九)协助业务科室做好政府采购项目资料的归档与备案工作。
(十)负责指导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政府采购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协助业务科室负责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
(十二)负责政府采购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业务科室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采购计划、采购需求编制。(二)负责提出政府采购项目业务和技术指标需求。
(三)负责办理政府采购的报批程序。
(四)负责组织实施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
(五)负责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
(六)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拟制。
(七)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需求评审和参与采购验收工作,并提出付款申请。
(八)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资料的归档与备案工作。
(九)完成政府采购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机关内部监督机构负责政府采购内控监督,由监事会工作人员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二)监督拟定、发布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政府采购商品服务目录等采购管理信息。
(三)监督经批准的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全过程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监督经采购后相关合同的签订、商品验收等工作。
(五)监督供应商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
(六)监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七)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八)监督其他与政府采购事宜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负责政府采购过程的法务把关,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相关文本进行法律和规范性审核。
(二)负责提供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其它法律服务和支持。
第三章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年初经费预算时一并编制项目采购预算,制定计划执行时间表和项目进度表,切实提高预算编报的系统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业务科室根据项目预算及进度,有序安排采购活动,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份额。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编制采购预算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细化采购预算编制。编制采购预算应当全面、详细、准确,应将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采购目录品目、采购金额、资金来源、计划采购时间等情况逐项填报。对于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两种组织形式,要依照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和品目分类,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采购预算安排的项目和品目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采购项目和品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年中追加的采购预算必须在预算调整文件中载明具体采购项目和品目,按要求纳入采购。
第四章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六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七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十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第二十条 对于实行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采购时,可以不限制进口产品入围,但业务科室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对于非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业务科室没有出具财政部门同意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意见的,集中采购机构一律不得为其组织采购进口产品。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规定实行审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五章 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采购计划是指本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采购预算和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需求,编制反映采购项目需求情况及执行要求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年初采购计划应于财政局预算批复下达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年中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计划应当在调整、追加预算核准后15日内完成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计划应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提交市红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采购。
第六章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单位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业务科室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本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十条 本单位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在电子商城建成前,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通过竞价谈判实施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十一条 业务科室根据项目特点,按照依法、自主、择优选取的原则,选择三家以上依法注册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比对,合理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由业务科室拟制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应依法确定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代理费用等事项,做到权责清晰、“一事一委托”,由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订。
第七章 确定采购需求
第三十三条 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第三十四条 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由业务科室根据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项目特点,编制项目采购方案,填写《绵阳市红十字会集中采购项目审批表》,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党组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制定采购需求应与内部审核、组织需求论证相分离,根据项目特点需要进行需求论证的,由综合科按规定抽取专家、相关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第三十七条 采购需求编制科室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本单位书面同意。业务科室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八章 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四十条 集中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一)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二)在一个预算年度内,自行采购形式重复,采购同类或同品目货物或服务三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视同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四十二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四十三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或者评标期间需要变更已批准的采购方式的,应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四十四条 单位自行组织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参照政府采购的方式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以及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由业务科室根据采购需要,结合市场咨询情况,提出服务机构建议方案,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和单项和批量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采取比选、询价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其他金额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或由市红十字会组成项目采购小组通过比选的方式实施。
对于只能从特定服务机构处采购,或服务机构拥有专利权,其他服务机构无法替代的,或在用的仪器设备因后续维修或扩展功能所需的零配件或部件必须向原服务机构购买的,以及原招标合同的后续补充订货的,可通过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业务科室结合实际提出服务机构建议方案,经市红十字会党组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章 委派监督人员和采购人代表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为确保实现有效的监督和评审委员会的依法组建,监督人员由本单位内部监督人员担任,或邀请派驻纪检组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现场评审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采购人代表由业务科室委派,采购人代表在开标前应做好保密工作。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单位难以确定合适的采购人代表的,报财政监督部门批准,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项目专业的人员,或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中选择符合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
担任采购人代表,必须经本单位同意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证明其职称、身份的证书、证件和材料,才能成为本单位采购人代表。
第十章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八条 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本单位。本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本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相关法定网站和红十字会网站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本单位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一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备案
第五十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一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中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所签订的合同均应公告及备案。
合同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及中标(成交)产品清单等。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内容不得对外公告。
第五十五条 业务科室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绵阳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四川政府采购网、绵阳市红十字会网站进行公告;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预算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的同时,将由系统自动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要求及时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对公告及备案的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章 履约、验收及支付资金
第五十六条 采购履约验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由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八条 履约验收程序
(1)成立验收小组;
(2)制定验收方案;
(3)发布验收预公告;
(4)开展验收;
(5)出具验收报告;
(6)发布履约验收公告;
(7)资料归档。
本单位政府采购经办人登录绵阳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验收预公告、履约验收公告,自动推送到绵阳政府采购网。
第五十九条 支付资金
采购验收合格并办理完资产采购入库手续后,由综合科按照采购计划实施审批表、采购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等文件,按照政府采购的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三章 采购询问、质疑处理
第六十条 在采购活动中,本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本单位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本单位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本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六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询问,本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六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质疑。
第六十三条 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十五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单位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十四章 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质疑供应商对本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本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本单位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条 单位接到财政部门下发的《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应立即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期最多为三十日。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者收到财政部门《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之前,不得进行采购活动。
第七十一条 单位接到财政部门下发的《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质证通知书》,应当按要求参加当面质证,并在《质证笔录》上签字或者捺印。
第七十二条 单位填写《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备案表》,并记明投诉处理单位名称、项目编号、投诉事项、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受理日期、处理日期、内部协办机构、处理结果、是否涉及行政复议(诉讼)及结果、填表人及负责人签字上交财政部门归档。
第十五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本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本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七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本单位。本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本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七十六条 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七条 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八条 业务科室对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七十九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 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档案采取纸质档案方式保存,也可采取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绵阳市红十字会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主办单位:绵阳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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