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绵阳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

  • 红十字会法释义|第二十六条: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25-03-04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六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图片

    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图片


    相关链接:

    主办单位:绵阳市红十字会

    Copyright©绵阳市红十字会 版权所有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西山北路60号  邮编:621000   电话:0816-2210512

    蜀ICP备08011208号        技术支持:天健世纪科技

    博爱绵阳

    微信公众号